抚养权变更至女方
子女抚养权变更胜诉一案
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归男方抚养,男方长期外出务工,孩子由年迈老人照料、拖欠辅导费;孩子已满 9 周岁明确愿意随母亲生活,女方自有房产、存款具备抚养能力。律师代理女方原告,围绕男方疏于照料、子女真实意愿、女方充足抚养条件充分举证,请求变更抚养权。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,判决抚养权变更至女方,男方每月支付 1500 元抚养费至子女年满 18 周岁,诉讼费由男方承担。
- 举证男方长期缺位、无法尽到抚养义务
- 固定已满 9 周岁子女愿随母亲生活的真实意愿
- 举证女方自有房产、存款等充足抚养条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