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令赔偿 29819.24 元
人身损害健康权纠纷一案
被告酒后因消费纠纷殴打原告,造成多根肋骨轻伤二级,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期 120 天、护理期 60 天、营养期 60 天;被告仅预先赔付 9000 元,剩余损失拒不承担。律师代理受害原告,主张医疗费、伙食补助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、鉴定费等全部赔偿项目。法院核定总合理损失 38***.24 元,抵扣已付款后判令支付 29***.24 元,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,小额诉讼一审终审。
- 以司法鉴定三期时长为赔偿计算基础
- 主张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全部项目
- 抵扣已付款后精确核算剩余赔偿金额